扬人社〔2019〕17号
关于调增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和放宽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申领条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功能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的要求和进一步落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企业参保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年限由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
二、调增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3、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补贴标准可在培训鉴定成本范围内上浮30%。
2019年1月1日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此标准执行,2018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其他申领条件、申报程序等内容依旧按《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扬人社〔2017〕30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