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安商环境,推动项目洽谈与落地,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仪征市区域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征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境内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企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及运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及社会安全、违反相关部门管理要求的业务。
二、符合投资强度、亩均开票销售或亩均税收要求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优先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格按我市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挂牌出让。对总投资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按投资规模、内外资性质在我市最低出让土地价格基础上,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0%的价格优惠。鼓励投资企业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工业土地供应方式。
三、投资企业可优先租赁园区、镇已建成的标准厂房。总投资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可由所在园区、镇为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对于优质投资企业可按项目体量相应给予1-3年租金减免。支持投资企业按建设成本购买现有标准厂房或代建厂房。
四、鼓励符合园区产业方向的镇工业企业搬迁至园区,对企业设备搬迁、安装调试等搬迁环节发生的费用,给予10万-50万元的补贴。
五、努力营造最优投资软环境,对总投资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建设,实行市级项目会办制,开通绿色办理通道,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推进问题,加快项目落户。支持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竞争,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鼓励政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本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对总投资10亿元、1亿美元以上或符合扬州市级重大项目标准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报批手续时实行“零收费”,免收地方留用部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七、鼓励和支持投资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实行内、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市政府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在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领作用,鼓励在市经济开发区、汽车工业园设立一定规模的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股权、合作权益出资等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市场前景好的投资项目。
八、鼓励园区建设外资特色产业园,由所在园区在本指导意见基础上出台具体的招引优惠政策。
九、对本意见实施后新落户的投资企业,亩均税收年贡献总额连续3年达到15万元以上的,视对当地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从达标年份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对达到亩均税收年贡献总额15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奖励,奖励金额参照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实际贡献情况确定(税后)。
十、鼓励引进高端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人才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不高于1800万元的资金资助。
十一、对于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领导干部除外)引荐奖励,外资项目按实际到资的3‰-6‰的比例奖励,民资项目实现开票后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3‰的比例奖励。
十二、对于总投资10亿元、1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或扬州市级重大工业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制订相关优惠政策。
十三、鼓励各园区、镇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招商公司,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招商经费纳入园区、镇财政预算,园区、镇制订相应资金管理与目标考核办法。
十四、为适应招商需要,各园区、镇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出台具体的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十五、本意见涉及的优惠与奖励资金由项目落户的园区、镇负责提供,对于园镇合作的新投资项目,其优惠与奖励资金可由园、镇共同承担,协商解决。
十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