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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仪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03 09:00   访问量:40      来源: 仪征城发集团        保护视力色:

市政府关于印发《仪征市绿色建筑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滨江新城、中心、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仪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仪征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仪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贯彻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设产业转型升级,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提高城乡生态宜居水平,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发〔2013〕103号)以及《扬州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扬府发〔2014〕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树立全寿命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1、“十三五”期末,全市新增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总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
2、2020年,全市5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3、“十三五”期末,建立较完善的绿色建筑行政监管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市场服务体系,形成具有仪征特点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和工作推进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
依据国家和省、扬州市绿色建筑行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气候特点,在2018年底制订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及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仪征绿色建筑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在新建绿色建筑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运行节能监管、节约型城乡建设等领域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
(二)在城乡规划中落实绿色建筑要求
规划部门编制完善城乡规划时,应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加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绿色交通发展,推进可再生能源、水资源利用和垃圾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绿色建筑推广运用和生态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实施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市里制定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纳入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要求,并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予以落实。
(三)推动新建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1、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实施重点推进和全面引导相结合的发展策略。确保到“十三五”期末时,我市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等新建项目,全面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同时积极引导其他新建项目按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2、努力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市。我市应按照绿色、低碳、生态、智慧、宜居的节约型城乡建设理念进行规划建设,研究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可再生能源利用、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在内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积极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市,争取省财政给予资金扶持。制订出台更加积极的扶持举措和激励政策,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全面实施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和房产销售等环节创新举措,不断提高开发项目的绿色建筑比例。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识制度,综合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展览馆设立绿色建筑专题展示窗口,推动全社会参与绿色建筑行动。
3、推进小城镇和农村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大力推广太阳能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等农房实用节能技术。在养殖场、粮食主产区、300户以上集中居住点发展沼气和秸秆气化等集中供气。争取“十三五”期间,建成一个绿色农房省级示范村。鼓励具备条件的乡镇积极申报“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和“江苏省综合规划示范镇”。
(四)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
进一步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十三五”期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80万平方米。
(五)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
1、做好建筑节能监管基础工作。建立并逐步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鼓励既有公共建筑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并做到连续稳定上传能耗数据。
2、提升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水平。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加大对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情况的督查,对超限额用能(用电)、违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机电设备的,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能耗限额的公共建筑采取强制节能改造或购买节能量的方式实现节能目标。
(六)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装修、扩建、加层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时,应综合采取节能、节水等改造措施。具备条件的,应整体达到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局部改造的,改造部分要达到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经批准的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力争“十三五”期间,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达15万平方米。
2、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当地年度老旧小区整治出新计划,并同步实施。重点开展平改坡、外围护结构、旧门窗等节能改造,兼顾太阳能热水、楼道节能照明改造方式等。有条件的可实施整体综合节能改造。力争“十三五”期间,完成8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七)发展绿色建材
引导发展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全面推广使用4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钢筋;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区严格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到2018年,所有乡镇禁止现场搅拌砂浆,30%的乡镇达到散装水泥示范乡镇标准;全市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限制生产使用粘土含量超过20%的墙体材料,大力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
(八)深入推进节约型城乡建设
1、加大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力度。到2020年,建立有效的节约型城乡建设推进机制,形成比较完善的成果示范推广体系。
2、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大力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钢结构、木结构等结构体系。
3、加强绿色文明施工工作。开展市级绿色文明施工创建活动,2017年创建2~5个绿色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争取到2018年,新建绿色建筑达到绿色文明施工工地要求。全市建设工程严格执行《扬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化标准》。2017年,全市中心城区建设工地内防尘、渣土处置措施落实率100%;全市建设工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路面建设工地围墙(围挡)美化率90%。
4、推进住宅全装修。稳步推进低碳住宅建设,开展装饰装修工厂化生产示范试点、菜单式装修住宅小区试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1、建立绿色建筑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绿色建筑行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目标管理。将绿色建筑发展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各有关部门,明确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绿色建筑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将绿色建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推进情况纳入市政府对有关部门党政正职考评体系。
3、市城乡建设局做好绿色建筑行动年度任务分解及督查工作;城乡建设局要明确专门部门、人员负责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二)推广新技术应用
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资源条件,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
因地制宜推广应用节能门窗、建筑外遮阳、墙体自保温、太阳能热水系统、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自然采光、通风、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与中水利用、隔音等适宜技术和产品,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三)强化政策扶持
1、加大财政投入。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市级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用于支持新建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局要联合制定关于专项引导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国家、省级专项资金争取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工作开展。
2、财政、税务等部门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绿色建筑容积率奖励、城市配套费减免等优惠和激励政策。
3、机关事务管理及卫计、教育、旅游、体育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好相关公共建筑的节能管理与改造工作。
(四)强化过程监管
1、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绿色建筑标准,特别是二星级及以上标准作为强制审批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和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审查内容。并在确定投资时充分考虑绿色建筑投入,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立项,同时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绿色建筑有关内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达到相应的深度要求。
2、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和建筑节能完成情况、建筑节能改造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能效测评项目数量有关要求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将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作为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的重要内容;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在图纸附件中明确下阶段施工图深化设计应增加绿色建筑专项设计并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核实时,建设单位应出具建设部门就绿色建筑专项设计符合要求的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4、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和施工监督的具体办法。加强对绿色建筑全过程的监管,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制度。
5、坚定落实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贯彻落实《江苏省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苏建科〔2011〕816号)和扬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与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通知》(扬建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新建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以及各级各类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取得能效测评标识。逐步在其他类型建筑中全面推进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确保绿色建筑指标落实到位。凡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而未经测评或测评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给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强化工作导向
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中,强化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考核,提高考核分值权重;在统计上报年度商品住房价格时,可将建造成品房增加的装修费用分开统计。对从事设计、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将其实施绿色建筑业绩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并与招标投标、资质审查、市场准入等工作挂钩。市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六)大力宣传绿色建筑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先进做法、典型示范。加强绿色建筑宣传和舆论引导,定期开展贴近群众的绿色建筑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群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普宣传周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倡导绿色消费理念,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